2026 年 6 月 19 日,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公告,就《支持鼓励民营企业投资低空基础设施领域工作导则(试行)(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该文件旨在进一步激发民间投资活力,引导和鼓励民营企业有序参与低空基础设施投资、建设、运营,规范民间资本参与路径和合作模式,明晰准入边界、实施流程和支持政策。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2026年6月19日至7月3日。

《工作导则(试行)(征求意见稿)》包含 总则、参与领域、合作方式、项目实施流程、支持政策和项目推进、运营规范与回报机制、监督管理、附则 等八章20条导则,主要内容如下
- 1.适用范围:本《导则》适用于福建省行政区域内各类低空基础设施项目,主要包括:通用机场、起降设施、飞行服务保障设施、信息基础设施及相关配套服务设施等民间投资活动。
- 2.参与领域:系统梳理并明确鼓励民间资本进入的三大类低空基础设施细分领域,涵盖起降类基础设施(起降设施、通用航空设施、物流基础设施、测试试飞设施)、信息基础设施(通信导航监视设施、飞行服务保障设施、气象与环境感知设施)、运营与服务(设施运营、专业维修保障、场景开发),负面清单之外领域全面对民营资本平等开放。
- 3.合作方式:结合项目属性设计四类灵活参与模式(自主投资运营、合资合作开发、特许经营开发、专业服务外包),区分纯市场化收益项目、准公益性项目、长周期基础设施项目、专业化运维项目,实现分类施策。
- 4.实施流程:规范项目前期论证、资质许可办理、并联审批绿色通道等关键环节,明确空域对接、用地环评、核准备案、许可办理等实操路径,鼓励盘活存量资源、降低企业投资成本。
- 5.支持政策:明确公益性项目合规政策支持路径,将低空基础设施纳入公共基础设施保障体系,给予用地、用电、网络等要素倾斜保障,建立常态化项目推介机制,清理招投标隐性壁垒。
- 6.运营与监管:保障民营企业运营自主权和同股同酬收益权,明确市场化退出机制,建立协同监管、绩效评价、信用奖惩、信息公开体系,兼顾行业安全规范发展和民营资本合法权益保护。
下载: 《支持鼓励民营企业投资低空基础设施领域工作导则(试行)(征求意见稿)》及解读说明
支持鼓励民营企业投资低空基础设施领域工作导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促进民间投资发展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激发民间投资活力,规范、引导和鼓励民营企业有序参与低空经济领域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运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民间投资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25〕35号)、《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国令第761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导则。
第二条 本导则适用于福建省行政区域内各类低空基础设施项目,主要包括:通用机场、起降设施、飞行服务保障设施、信息基础设施及相关配套服务设施等。
第三条 民间资本参与低空基础设施投资、建设、运营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平等准入、公平透明。严格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民间资本与其他所有制资本享有同等权利。在项目招标、审批或许可等环节,不得对民间资本设置任何形式的歧视性、排他性条款。
(二)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激发民间资本活力。政府履行规划引导、标准制定、政策支持、安全监管与公共服务职责,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三)安全优先、合规发展。严格遵守国家空域管理、安全生产、数据安全等法律法规,将安全要求贯穿于项目全生命周期,依法取得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资质许可,确保建设与运营的合法合规性。
(四)规范运作、创新驱动。明确参与各方权利义务,健全风险分担与防控机制。鼓励应用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提升设施的智慧化、网络化水平和运营效率。
第二章 参与领域
第四条 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以下低空基础设施细分领域:
(一)起降类基础设施领域
1.起降设施。包括垂直起降场、无人机自动机库、中型及以上无人机起降平台、临时起降点。以及起降设施配套的能源补给设施,包括无人机或飞行器充电桩、换电站、氢能补给站。鼓励民营企业布局充换电网络,形成商业化运营。
2.通用航空设施。包括通用机场(A类/B类)、直升机停机坪、水上机场。鼓励民营企业参与新建、改扩建及配套服务设施建设。
3.物流基础设施。包括无人机物流枢纽站、城市空中配送中心、末端投递站。结合电商、快递、即时配送需求布局。
4.测试试飞设施。包括无人机试飞基地、测试场、验证中心。支持民营企业投资建设并面向社会提供测试服务。
(二)信息基础设施领域
1.通信导航监视设施。包括低空通信基站、北斗地基增强站、广播式自动相关监视地面站。可参与建设、运营或设备供应。
2.飞行服务保障设施。包括通用航空飞行服务站、无人机远程识别地面接收站。支持民营企业按统一标准建设并接入省级监管平台。
3.气象与环境感知设施。包括低空气象监测站、风切变预警设施、低空环境感知节点。可为低空飞行提供精细化气象服务。
(三)运营与服务领域
1.设施运营。包括垂直起降场运营、无人机机库托管、通用机场地面服务。民营企业可通过竞标、委托等方式获得运营权。
2.专业维修保障。包括面向通用航空器、无人机等的维修保障中心、共享备品备件库。支持民营企业投资建设并面向社会提供服务。
3.场景开发。包括“低空+物流”“低空+文旅”“低空+巡检”“低空+应急”等场景配套。支持民营企业以基础设施为依托,延伸商业运营链条。
第三章 合作方式
第五条 民间资本可根据项目特性和自身条件,灵活选择以下一种或多种模式参与:
(一)自主投资运营模式
民营企业独立完成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和维护,完全自主经营并承担全部市场风险与收益。适用但不限于起降设施、物流设施、能源补给设施等商业化前景明确、收益可预期的项目。
(二)合资合作开发模式
民间资本可与地方政府平台公司、国有企业等通过组建合资公司的方式,共同进行项目投资与开发,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与风险分担。适用但不限于通用机场、通信导航监视气象设施、无人机试飞基地、无人机维修保障中心、飞行培训、政务“一网统飞”、“低空+文旅”等。
(三)特许经营开发模式
按照《关于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的指导意见》,聚焦使用者付费、具有一定投资回报的项目,全部采取特许经营模式进行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具体形式包括:
1.建设—运营—移交模式。适用于投资规模大、回报周期长的项目。民营企业负责投融资建设及特许经营期内运营,期满后移交政府。
2.建设—拥有—运营模式。民营企业建设并拥有产权,政府通过购买服务或资源置换予以支持。
3.设计—建设—融资—运营模式。适用于综合性、系统性基础设施项目。如低空气象检测网络、综合性试飞基地等。民营企业承担全链条责任,政府按绩效支付服务费。
(四)专业服务外包模式
专注于产业链特定环节,通过市场化竞标,承接已建成低空基础设施的运营管理、设备维护和专业技术服务等外包业务。适用于委托运营、租赁经营等场景。如垂直起降场委托运营、无人机机库托管、无人机维修外包、共享备用品件库运营、通信导航监视设施设备维护等。
第四章 项目实施流程
第六条 投资主体应深入开展项目可行性论证,包括:政策符合性分析、空域条件协调对接、市场需求预测、场址选址与用地可行性、建设方案与技术标准、投资估算与财务评价、风险分析等。主动与项目所在地的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民航地区管理局、空管等部门建立沟通机制,明确项目核准/备案、用地、环评、空域审批等核心要件及办理路径。采用特许经营模式的项目,项目实施机构可以参照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规范,牵头编制特许经营方案,并比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权限和要求,由有关方面履行审核手续。
第七条 民间投资主体在投资低空基础设施需要运营资质的领域,必须依法依规申请并取得相关资质许可后方可开展建设和运营。核心资质主要包括:
1.通用机场使用许可或备案。根据机场类别(A类或B类),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或授权机构申请。
2.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涉及建设通信、导航、监视等无线电台(站)的,向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
3.维修单位许可证。拟开展航空器及部件维修业务的,向民航局申请。
第八条 对民营资本投资的起降点、通信导航设施等,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净空保护要求的前提下,建立并联审批绿色通道,压缩审批时限,鼓励民营资本复用既有存量基础设施,降低投资成本,简化审批流程。
第五章 支持政策和项目推进
第九条 对纳入国家或地方重点规划、具有较强公益性的低空基础设施项目,地方政府可在严防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要求的前提下,按照一视同仁的原则,在项目建设期对项目给予政府投资支持;政府付费只能按规定补贴运营、不能补贴建设成本。除此之外,不得通过可行性缺口补助、承诺保底收益率、可用性付费等任何方式,使用财政资金弥补项目建设和运营成本。属地发改部门可积极向上争取“两重”等政策性资金,用于支持公共航路、通导气监等低空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条 将低空基础设施纳入交通及公共基础设施范围,对其用地、用电、网络等要素需求予以优先保障。纳入“省级民间投资重点项目库”的项目,在用地、用林、用能等要素保障方面,享受省重大项目同等待遇。支持利用城市公园、广场、桥下空间、商业建筑屋顶等公共空间,以租赁、作价出资等方式供民营企业建设起降设施。
第十一条 推动审批事项并联办理、在线办理,压缩全流程审批时间。各地应建立跨部门协调服务机制,帮助解决项目推进中的规划、用地、空域、环评等关键问题。每年集中发布一批拟引入民间资本的低空基础设施项目,探索跨行业打包推介。严格执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严禁增设民间资本准入条件,依法查处招标投标中排斥民营企业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六章 运营规范与回报机制
第十二条 支持民营企业对投资建设的设施享有运营自主权,可依法开展停靠服务、充电保障、飞行器托管、商业广告、数据服务等增值业务。
第十三条 纳入省级低空飞行服务体系的公共基础设施,应按规定接入省级低空监管服务平台,承担基础公共服务功能。
第十四条 民间资本按股权比例或合同约定分享运营收益,国有资本与民间资本同股同酬。任何单位不得无故单方面提前终止协议、提高收费标准或增加非协议约定的负担。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期内各方股权比例原则上不作调整。运营期内,民间资本可通过股权转让、产权交易等方式退出,退出过程中应保障项目持续稳定运营,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相关方合法权益。退出应符合特许经营协议或合资合同的相关约定。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对民间资本参与的低空基础设施项目在规划符合性、建设标准、安全运营、服务质量、环境保护、公共利益等方面实施协同监管。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项目运营绩效评价体系,定期对设施利用率、服务满意度、安全记录等进行评估。将项目投资主体、运营方的合同履约、安全生产、质量服务等情况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联合激励与惩戒。
第十八条 项目运营方应依法依规公开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安全须知等信息。政府监管信息及项目绩效评价结果,在不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应依法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导则为指导性文件。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导则,结合本地实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或操作办法。
第二十条 本导则由省发改委负责解释。本导则自印发之日起试行,可根据实施情况与国家政策变化,适时对本导则进行修订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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