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3日,自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公开征求《自贡市低空飞行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就《自贡市低空飞行服务管理办法(试行)》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1月23日至2月23日,可以通过信函、电子邮件方式反馈。
自贡市低空飞行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本市低空飞行活动,保证飞行安全,提升服务便利化水平,促进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安全管理规则》《四川省低空空域协同管理与使用规定(暂行)》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使用民用有人驾驶航空器和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从事的低空飞行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遵循原则】低空飞行服务管理遵循安全第一、平稳有序、服务发展、权责分明、协同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政府职责】市人民政府加强与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民用航空管理部门等单位的协同,领导本市低空飞行服务管理工作,协调解决相关重大问题。
第五条【部门职责】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拟订本市低空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将低空飞行服务相关设施纳入总体规划进行统筹谋划。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委军民融合办)负责统筹无线电频谱的监督管理;负责协同省委军民融合办等单位,统筹本市低空空域协同运行管理,会同相关部门完善低空运行服务保障体系,统筹建设通信、导航、监视、气象等低空飞行服务保障设施,监管飞行服务机构。
市公安局负责组织协调民用无人机驾驶航空器防范管控,会同经济和信息化、应急、市场监管、海关等部门做好民用无人机安全管理工作;协同负责“黑飞”等违法犯罪行为的联合查处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统筹相关专项资金,同时指导区县为低空飞行服务保障重大项目建设和重点企业发展提供资金支持。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推动配套服务低空经济重要节点的公路水路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公路水路运输与低空飞行融合发展,服务构建综合立体交通运输体系。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统筹建立低空飞行应急管理体系,建立政府部门、医疗机构和通用航空企业、无人机运营企业等单位之间的信息共享与联动救援机制。
市通信办负责规划建设低空通信网络,推动低空通信覆盖。
市气象局负责推进低空气象监测、预报和气象信息共享等管理工作。
市教育体育局负责低空航空体育运动管理。
自贡航空产业园区管委会受市政府委托,加强与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民用航空管理部门的工作联系,负责飞行服务机构日常管理工作;在市级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下,推进低空空域管理、飞行服务保障、低空飞行安全管理等具体工作。
其他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低空飞行服务管理工作。
第六条【飞行服务机构职责】自贡低空运行管理服务中心作为本市低空飞行服务机构(以下简称“飞行服务机构”),负责统筹低空飞行活动的日常服务和运行管理工作,建设并运行市级低空飞行服务管理平台,与省级平台实现空域、计划、动态信息数据共享共用。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收集、发布本市低空基础设施、空域使用与调整、低空气象等相关信息;
(二)收集本市低空飞行以及有关活动需求,向空中交通管理机构等单位报送相关信息,对空域内的运行数据进行收集整理;
(三)协助做好本市低空飞行应急救援、异常情况处置等工作;
(四)协调本市和跨市域的低空飞行活动;
(五)统筹协调本市低空空域内飞行活动,负责处理市域范围内的飞行计划;
(六)负责对空域内的航空器进行监视并按需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飞行情报服务与告警服务,协助航空器驾驶员进行应急处置;
(七)协助相关部门对违法违规飞行进行取证和查处,协助应急救援部门组织实施搜寻救援;
(八)承担低空飞行服务的其他相关工作。
自贡通航机场发展有限公司负责根据国家通用航空机场分级分类管理的相关规定,加强通用机场运营安全管理;负责按照国家规定实施运营管理,编制通用机场使用手册,为从事低空飞行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安全规范、有序便捷的服务。
通用航空企业和其他驻场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保障机场的运营安全。
第三章 服务保障体系
第七条【飞行服务运行制度】飞行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运行制度,包括:单位职能和岗位职责,运行标准和工作规范,应急管理和工作程序,安全管理及信息管理,资源管理及设备使用,与运行有关的协议等。
面向社会公布飞行活动审批事项、申办流程、受理单位、举报方式,提供飞行风险提示、适飞区域查询,引导运行人合法、安全、有序飞行。
第八条【服务管理平台】飞行服务机构通过市级低空飞行服务管理平台提供低空飞行相关服务,发布空域使用通告。
第九条【人员资质】从事飞行服务相关工作的专业人员,应当掌握管制、情报专业知识和飞行服务技能,了解气象相关知识,熟悉值班系统设备,经过相关培训并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第十条【空域需求】低空空域用户可以向飞行服务机构提出多元化、个性化的低空飞行活动需求;飞行服务机构充分考虑飞行安全、特殊空域保护、基础设施保障能力等因素,开展用户需求统筹评估,提出低空空域使用建议。
第十一条【融合运行】飞行服务机构可以根据低空空域用户任务性质及使用需求,结合航空器安全性及空域保持能力开展相关评估,渐次组织其加入有人机无人机融合运行程序,提高空域使用效率。融合运行程序由飞行服务机构另行明确。
第十二条【空域安全】低空空域用户在组织与实施飞行中,应当相互协调配合,通报有关情况。与飞行有关的所有单位、人员负有保证飞行安全的责任,必须严格遵守有关规章制度,积极采取预防事故的措施,保证飞行安全。
第十三条【主体责任】低空空域用户应当依法具备相应条件,并遵守空域管理、飞行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接受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和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依法实施低空飞行活动,遵守空中运行秩序,主动采取事故预防措施,对飞行安全承担主体责任。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实时掌握航空器飞行动态,实施需经批准的飞行活动应当与飞行服务机构保持通信联络畅通,服从空中交通管理;
(二)制定并落实安全管理措施,包括航空器维护、机组人员(操作手)培训与资质审核、安全流程制定与监督等,确保飞行活动在安全可控的状态下进行,预防各类安全事故;
(三)合理制定规划航空器航线、飞行时刻表,高效调配飞机、机组人员(操控员)及地勤资源,保障运营的有序性与连贯性;
(四)负责对机组人员(操作手)、地勤人员等进行培训、考核,持续提升团队专业素养与保障服务水平;
(五)制定应急预案,应对恶劣天气、机械故障、突发公共事件等紧急情况,具备快速响应、妥善处理危机的能力。
第四章 飞行活动要求
第十四条【飞行活动】低空飞行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飞行区域限制、应急处置、网络信息安全等规定,运行人和民用航空器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相关管理要求,按照规定完成信息登记。登记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第十五条【飞行活动申请】低空空域用户可以通过市级低空飞行服务管理平台提出飞行计划申请。
第十六条【紧急飞行活动】对执行应急救援、抢险救灾、医疗救护等紧急、特殊通用航空任务的飞行计划,可以通过市级低空飞行服务管理平台,按照国家规定随时提出飞行活动申请。
第十七条【飞行活动批准】收到飞行计划申请后,飞行服务机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办理,并通过市级低空飞行服务管理平台向申请人反馈批准结果:
(一)有人机飞行活动涉及管制空域的,按照规定报有关飞行管制部门审批;仅涉及非管制空域的,向有关飞行管制部门报备。
(二)无人机飞行活动涉及管制空域的,由按权限负责该管制空域的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批准;符合《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无需向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提出飞行活动申请。
第十八条【飞行活动报告】飞行活动已获得批准的低空空域用户组织低空飞行活动的,可以在计划起飞1小时前通过市级低空飞行服务管理平台向飞行服务机构报告预计起飞时刻和准备情况,经确认后方可起飞。
第十九条【飞行活动通报】低空空域用户在起飞和降落后,可以按照规定及时向飞行服务机构通报起降信息。
第二十条【异常情况处理】飞行服务机构应当完善低空飞行运行和监视保障设施,及时发现、报告飞行异常情况,并按照规定报告有关空域管理部门;通过市级低空飞行服务管理平台向运行人提供异常情况信息,协助做好飞行安全保障。
第二十一条【紧急救援】飞行过程中遇有紧急情况时,航空器驾驶员应及时将相关情况向飞行服务机构报告。飞行服务机构发现或接报飞行过程中出现异常情况,应当立即依据情况性质启动相应应急处置程序。需要开展救援活动的,飞行服务机构应当及时提供信息协助。
第五章 安全综合监管
第二十二条【安全监管】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市级相关部门协同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建立跨部门、跨领域低空飞行安全监管机制,加强低空飞行安全监控和管理,依法处置违法违规飞行,保障低空飞行活动安全有序。
第二十三条【应急管理】市应急管理部门、各区县人民政府(管委会)将低空飞行安全应急管理纳入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制定低空飞行活动突发事件处置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出现重大公共安全风险时,应当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必要措施,快速应对处置,并对低空飞行事故开展联合调查处置。
第二十四条【保险规定】使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通用航空器从事经营性低空飞行活动,以及使用小型、中型、大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从事非经营性低空飞行活动,应当依法投保责任保险。鼓励从事非经营性低空飞行活动的微型、轻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投保责任保险。
第二十五条【基础设施安全】各类低空飞行基础设施的建设、运营主体承担低空飞行基础设施的安全主体责任,低空飞行基础设施运营相关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定期开展维护工作,保障低空飞行基础设施安全、稳定、高效运行。
第二十六条【数据安全管理】飞行服务机构依法收集保存飞行活动数据与统计分析数据,采取有效措施保护低空飞行服务平台数据安全和低空空域用户相关信息。
第二十七条【违规飞行报告】低空空域用户应严格按照已确认的飞行计划实施飞行,严格保持航行秩序。对不按计划、擅自改变航行秩序的行为,飞行服务机构有权要求其中止飞行,拒绝后续空域保障服务,并应当及时向相关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等报告。
第二十八条【监督举报】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可以向空中交通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及飞行服务机构举报。收到举报的部门、单位应当及时依法作出处理;不属于本部门、本单位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单位。
第二十九条【违规飞行处置】对空中不明情况和违规飞行,公安机关在条件有利时可以对低空目标实施先期处置,并负责违规飞行无人驾驶航空器落地后的现场处置。
第三十条【查证协助】在军事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单位查证危及空防安全、公共安全的低空飞行异常和违规情况,飞行服务机构在职责范围内提供飞行信息等查证协助。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低空空域用户】低空空域用户是指使用低空空域资源组织实施有关低空飞行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十二条【法律效力】国家和四川省对低空飞行服务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试行日期】本办法自2025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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