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4日,重庆黔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发布了“《支持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的11条激励 措施(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征求公告”,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集时间为2025年5月14日起至2025年6月14日,公众可通过电子邮件、在线反馈(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意见征集系统)的途径提出反馈意见。
重庆市黔江高新技术开发区支持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的11条激励措施(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推动黔江区低空经济发展,加快打造渝东南低空经济产业集聚区,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努力建设武陵山片区低空装备产业发展示范区,特制订本激励措施(试行)。
第一条 支持低空制造企业落户奖励。对本措施施行期间,落户在高新区范围内从事研发、生产制造大中型无人机、轻型固定翼飞机、电动垂直起降飞行器(eVTOL)等低空及航空飞行器等的组装、零部件及航空材料生产的低空经济制造类企业,第二年(自然年)纳入我区统计核算的低空经济领域营业收入达到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低空企业,分别给予30万、70万和150万的一次性落户奖励。
第二条 支持低空物流发展奖励。对落户在高新区范围内取得行业主管部门审批航线(起点或终点至少有1个在黔江境内)的低空物流配送运营企业给予奖励:一是轻型、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起飞重量不超过25公斤)常态化运营的低空经济企业,每条新开航线(单线安全执行不少于300架次)给予最高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二是中型、大型无人驾驶航空器(起飞重量超过150公斤)常态化运营的低空经济企业,每条新开航线(单线安全执行不少于100架次)给予最高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每家企业每年奖励额度最高不超20万元,可连续申报不超2年。
第三条 支持(低空+)载人交通奖励。支持落户在高新区范围内的企业打造低空飞行器与航空、铁路、公路等其他交通方式协同融合经营项目,对取得行业主管部门审批(起点或终点至少有1个在黔江境内)且在公开渠道售票的载人航线的低空经济企业,给予旅游观光类航线(单线安全执行不少于300架次)最高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交通类航线(单线安全执行不少于200架次)给予最高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每家企业每年奖励额度最高20万元,可连续申报不超3年。
第四条 支持低空教育产业奖励。支持落户在高新区范围内从事通用航空器或低空飞行器驾驶及操控、设备维修及检修、地勤技能、空中交通管制员等教培及认定企业或机构,经营满2年,年营业收入达到500万元时按5万元/年给予企业基础奖励;营业收入超过500万元部分按营收每增加100万元给予1万元奖励。单个企业年度内最高奖励不超20万元;可连续申报不超5年。对符合领取技能提升、退役军人技能培训等补贴的个人,按人社局、退役军人事务局相关政策执行。
第五条 支持公共领域场景应用奖励。支持落户在高新区范围内的低空场景应用型企业开展城市管理、低空文旅、载人交通、低空物流等相关领域的运营服务(从事农业类按国市政策执行),企业首次经营收入达1000万元的,给予企业10万元一次性奖励;次年起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的,按营收按每增加500万元给予5万元奖励。单个企业年度内最高奖励不超50万元,可连续申报不超3年。
第六条 支持低空企业创新平台建设奖励。对落户在高新区范围内新认定的市级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工业设计中心等,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科技服务机构一次性给予奖励,其中,国家级奖励20万元、市级的奖励10万元。
第七条 支持重点企业发展奖励。鼓励落户在高新区范围内符合条件的低空经济企业申报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瞪羚企业等。对新认定的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市级单项冠军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市级专精特新企业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对市级认定有效期内的瞪羚企业、潜在独角兽、独角兽企业首次实际融资总额在2000万元及以上的,一次性分别给予瞪羚企业20万元、潜在独角兽企业50万元、独角兽企业100万元奖励。
第八条 支持低空企业升规入统奖励。对落户在高新区范围内首次成功申报为规上企业并正常生产经营的,给予奖励20万元,分三年兑现,按第一年10万元、第二年5万元、第三年5万元给予奖励。企业在第2年后退规的,停止发放后续奖励,直至企业再次升规后补发。
第九条 支持低空企业用工及引才奖励。支持落户在高新区范围内的低空企业新招用全日制本科及以上或持有符合企业生产经营需要的初级职称及以上、高级工及以上专业证书,或年薪超过全市社平工资1.5倍的紧缺实用型人才,签订用工合同时限不低于1年且正常参保并在岗,按每人每月300元给予企业奖励,奖励期限不超过24个月。单个企业支持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条 支持低空企业业务增长奖励。对落户在高新区范围内持续经营满5年,次年主营业务收入在2000万元—5000万元的低空企业,其营业收入较上年每增长10%,给予2万元经营增长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在5000万元(不含)—10000万元的企业,其营业收入较上年每增长10%,给予5万元经营增长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在1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其营业收入较上年每增长10%,给予10万元经营增长奖励。单个企业年度内最高奖励不超50万元,。
第十一条 对规模企业融资扶持。对落户在高新区范围内的规模以上低空企业,在银行贷款且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流动资金,按照上年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年期LPR)的50%给予贷款贴息,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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