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条措施,单项高达500万!《关于促进北京市延庆区低空技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发布并公开征求意见,7月17日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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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8日,北京市延庆区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发布公告,就《关于促进北京市延庆区低空技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公开征求意见,征集时间为2025年6月18日至7月17日。

《若干措施》以推动延庆区低空技术产业高质量发展为核心目标,紧密结合国家和北京市战略部署,立足延庆区现有产业基础与资源优势,明确以中关村延庆园为核心承载区,吸引低空技术相关企业、创新资源及人才集聚,致力于打造具有国际影响力的低空技术产业集群。《若干措施》以重点招引和培育企业为导向,将支持企业开展适航审定等新增政策和支持企业固投、成果转化、扩大应用场景等市级部门既有政策集成,便于企业凭一套政策享受全程支持。

《若干措施》包括三个部分共12条:
一是对适用本措施的企业和机构定义,包括在实际经营地、纳税情况、法人资格、经营范围以及信用状况等方面符合特定条件。
二是对适用的企业和机构进行政策支持,包括企业引进、企业发展培育、技术创新和标准制定、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创新和产业服务平台搭建、低空新型基础设施建设、企业资质获取和金融、人才保障。
三是对政策就高不就低、不重复支持原则进行说明。明确实施年限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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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北京市延庆区低空技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筑牢低空产业发展安全基石,加快促进低空技术产业集聚和创新发展,根据《北京市促进低空经济产业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2024-2027年)》《北京市无人驾驶航空示范区建设方案》要求,结合北京市延庆区发展实际,制定本措施。

第一条 本措施适用于实际经营地在延庆区并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营业务为有人驾驶和无人驾驶航空器(以下简称:航空器)整机及零部件、新材料、元器件研发制造,飞控、导航、通讯系统相关软件信息服务及应用,以及低空安全、检验检测、低空飞行、低空保障和低空综合服务等低空技术产业领域,且无重大失信行为记录的企业或机构。

第二条 支持低空技术企业升规。对新上规的低空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支持;产值或营收首次达到1亿元给予30万元、首次达到5亿元给予50万元支持。已获较低奖励,符合较高奖励条件的,仅奖励差额部分。

第三条 支持厂房和办公空间租赁。在延庆区租赁厂房、办公场所开展研发、生产等业务的,规下企业和省部级重点机构按照实际租金的50%给予支持,单个企业或机构每年最高不超过150万元;规模以上企业或国家级重点机构,按照实际租金的100%给予支持,单个企业或机构每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每家企业或机构累计享受支持不超过三年。

第四条 支持固定资产投资。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地价)达到2000万元的,按照实际投资金额(不含地价)的10%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五条 推进低空技术产业强链补链。对首次为航空器整机制造单位提供自主研发的原材料、零部件产品,并形成有效供应链的企业,按照供需方第一年实际销售合同总额的5%(双方各50%)给予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六条 支持开展应用示范。对建设低空相关领域关键核心技术、重大前沿技术应用示范和验证迭代的低空重点应用场景项目,经科技部门组织专家评审择优给予项目投入30%、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资金支持。

第七条 设立低空技术产业科技服务券。鼓励搭建无人机检测检验、适航试飞、应用实验等专业技术服务平台,符合条件的平台纳入低空技术产业科技服务券使用范围。

第八条 支持创新平台建设。支持企业在区内新建研发机构,对新获得认定或新迁入的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技术中心等研发平台,具备提供专业化技术支持、公共服务的项目,按照北京市级平台50万元、国家级平台100万元的标准给予每个平台奖励。同一企业不重复享受,晋级享受差额资金支持。

第九条 支持企业适航取证。支持企业申请中国民航局颁发的航空器型号合格证(TC)及生产许可证(PC),并在取证后给予奖励。其中,有人驾驶航空器和大型无人驾驶航空器奖励300万元,中型无人驾驶航空器奖励100万元。

第十条 支持获取军工资质。对新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质证书、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书、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证书的企业或机构,每取得一个资质证书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十一条 加强低空技术产业投融资支持。 引导投资机构对创新性强、有望实现关键核心技术突破的项目给予直接股权投资。成立区级产业基金,对项目给予支持。

第十二条 加强人才保障。支持引进低空技术产业急需紧缺型人才,依据相关规定开通“绿色通道”加快办理落户,支持用人单位引进应届毕业生,提供公租房配租、子女入学、医疗康养等保障服务。

第十三条 本措施与其他同类优惠措施适用时,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选择申报,不重复支持。遇国家政策变化,以相关最新政策为准。

第十四条 本措施自2025年8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7月31日。

来源:北京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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