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成都东部新区支持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积极抢抓低空经济发展战略机遇,充分发挥成都东部新区(以下简称新区)科研机构、天府机场、生态资源优势,以“飞起来”为目标牵引,打造特色场景示范,带动低空人才培训、研发设计、测试验证、服务贸易、生产制造等关键领域聚集发展,着力将新区打造成为全国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示范区。结合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政策。
一、鼓励打造低空应用场景示范
(一)支持打造“干—支—末”低空物流应用场景
支持企业依托天府机场打造物流“干—支—末”低空物流应用场景,针对轻、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每条航线〔年度执行不少于600架次(含)〕首年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飞行架次每增加600架次给予20万元奖励,次年开始,同比上一年总飞行架次增量部分按相同标准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每年度奖励不超过200万元。针对中、大型无人驾驶航空器,航线距离不低于50公里(含)〔年度执行不少于100架次(含)〕,首年给予40万元一次性奖励,飞行架次每增加10架次给予4万元奖励,次年开始,同比上一年总飞行架次增量部分按相同标准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每年度奖励不超过400万元。
(二)支持探索低空经济应用场景
鼓励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主体围绕政务应用、行业应用、消费应用等方向开发低空应用场景,对纳入省级、市级引领性低空应用场景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鼓励低空领域科技成果转化
(三)支持建设创新平台
鼓励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在新区自建或共建低空飞行服务保障、测试验证、适航审定等低空重点领域的创新平台,对新获批国家级、省(部)级、市级创新平台的,分别给予单个平台300万元、50万元和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使用上述创新平台的主体,按照其与创新平台运营方签订服务协议实际支付金额的20%给予该主体补贴,单个主体累计不超过100万元。
(四)支持开展低空核心技术成果转化
鼓励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主体通过技术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等方式在新区转化低空飞行器整机、材料、关键零部件、配套服务系统等关键产品,按照该项产品投产之日起首年营业收入(销售额)的20%给予科技成果转化方一次性奖励,单个主体累计不超过500万元。
三、鼓励培育低空特色产业
(五)支持建设低空人才培训基地
鼓励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等主体在新区建设无人机操控员、有人机飞行员、低空经济技能、航空器维修、航务及航空救援专业救生员、航空研学及科普、低空经济“产学研”等培训基地。项目正式运营后,根据实际费用的30%给予补贴,单个项目每年不超过600万元;针对经中国民用航空局认定,取得无人机操控员执照考点资质的,自获得备案次年起,按照考点运营成本的20%给予补贴,单个考点每年不超过50万元;首年培训合格学员不低于2000人次(含)的,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次年培训合格学员增长率超50%(含)的,给予15万元一次性奖励;为新区用人单位“订单式”培养低空技能人才,年输送100名(含)以上的,每年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六)支持举办低空经济重大活动
鼓励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主体在新区举办具有国际国内影响力的低空经济领域会议、赛事等活动,经认定,参会人数150人以上(含)且实际会期1天以上(不含)的,按照会议实际费用的50%,给予举办单位单次不超过50万元一次性补贴。
(七)支持打造低空产业贸易基地
鼓励企业利用天府机场口岸开展低空飞行器整机、关键零部件等贸易业务,按照企业经营状况、贸易情况、产业带动情况等进行综合考评,对考评合格的企业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年度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八)支持低空企业建设展示运营中心
鼓励企业在新区建设低空展示运营中心,进行产品(包括低空飞行器、材料、飞控技术、关键零部件等)展示、体验、销售,按项目建设投入的30%给予一次性补贴,单个企业不超过100万元。
四、鼓励低空市场主体聚集发展
(九)支持低空市场主体落地扩产
对在新区开展低空整机、材料、关键零部件研发制造,以及低空场景开发、展贸、培训等商业运营业务的企业等主体,营业收入(销售额)首次达到2000万元以上(含)的,按照企业当年营业收入(销售额)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不超过500万元。
鼓励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主体在新区成立低空产业联盟、行业协会。在新区实际运营,并首次通过国家、省、市民政部门备案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五、强化低空经济基础保障
(十)支持低空起降基础设施建设
鼓励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主体在新区建设低空飞行器起降点及配套设施(包括航空器停放、维保、充换电、配套运营设施等),商业化运营后,按照项目实际建设费用的10%给予一次性补贴,单个项目不超过100万元,单家运营单位补贴不超过200万元。
(十一)支持低空企业投保融资
在新区开发低空应用场景的企业等主体,按其投保低空飞行器年度总保费金额的2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每年不超过50万元,并提供“创—投—贷—保”全要素金融服务,引导金融机构根据企业特点提供定制化金融服务方案和融资建议。
六、附则
本政策自2025年9月28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由成都东部新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本政策涉及条款与成都东部新区其他政策相重叠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国家、省和市有支持政策的,可叠加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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