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温州:《温州市支持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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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支持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打造低空经济发展高地的总体要求,根据《温州市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2024—2027年)》(温政办〔2024〕48号)等文件要求,抢抓低空经济发展战略机遇,打造低空经济新增长引擎,推动全市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措施。

一、培育壮大低空经济主体

(一)支持链条企业发展。支持低空经济企业加大产品研发和适航取证,对新获得中国民航局颁发的载人eVTOL航空器和无人驾驶航空器型号合格证(TC)、生产许可证(PC)和单机适航证(AC)且完成批量产品交付的低空经济企业给予奖励,其中载人eVTOL航空器、大型无人驾驶航空器、中型无人驾驶航空器分别奖励1500万元、500万元、300万元,每个企业每年奖励不超过3000万元,同类型同型号仅奖励一次。鼓励各地根据企业2年内的综合发展情况,按不超过新增实缴资本的5%,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的奖励,并在空间保障、场地建设、设备购置、人才引进等方面予以综合支持。(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经信局;列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支持企业培育壮大。支持低空经济孵化集群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孵化器按等级分别奖励每家100万元、50万元和30万元;对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奖励50万元。支持符合条件的低空经济企业申报专精特新企业等资质认定。对首次认定(获评)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省级“隐形冠军”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奖励就高执行、不重复享受。对企业研发的设备认定为国际、国内、省内首台(套)装备的,分别奖励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新材料首批次项目,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科技局)

(三)支持智能化技改。支持新能源、新材料、汽摩配等产业集群企业以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改造为主线实施重大技术改造,向低空经济兼容转产,对企业一年内生产性设备与信息化投入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上的技改项目,分别按投资额的5%、10%给予补助,补助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与国家、省级“两新”政策可叠加享受。对新认定的国家领航级智能工厂、卓越级智能工厂分别奖励200万元、100万元;新认定的国家智能制造示范工厂、优秀应用场景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新认定的省级未来工厂、省级智能工厂和省级数字化车间分别奖励500万元、80万元和50万元。对获评国家级、省级绿色工厂,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获评国家级、省级绿色供应链,分别奖励60万元、30万元;获评国家级、省级工业产品绿色设计示范企业,分别奖励30万元、15万元。(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二、鼓励企业技术创新

(四)支持关键技术攻关。支持低空经济行业上下游企业、关联企业、传统企业联合高校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开展前沿技术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聚焦动力系统、新材料、元器件、任务荷载、安全反制等本地优势领域开展核心技术攻关,对企业牵头立项的市级重大科技攻关项目单个项目按最高不超过项目经费总投入的20%给予补助,补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支持低空经济企业开展研发活动,根据企业研发费用进行分档计算,按有关规定给予最高300万元补助。以“拨投联动”方式支持高能级科创平台低空经济项目落地,市财政支持金额不超过500万元,鼓励属地联动。(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五)支持科研成果转化。鼓励各类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我市建设低空经济领域创新型研究机构,对新认定的全国重点实验室、全省重点实验室,分别奖励300万元、100万元。支持高校、新型研发机构等为低空经济企业提供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和技术转让服务,并按服务费用的8%给予奖励。鼓励低空经济企业积极开展技术交易,对技术交易额20万元以上的低空产业项目,按实际支付额的20%、最高不超过20万元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每年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六)支持数字及标准赋能。支持打造低空领域数据分析与挖掘、地理信息分析等人工智能+应用场景,对采购自主智能算力服务的企业、高校、科研机构等主体,各区一般按照不高于合同实际执行金额的30%给予补贴;采购非自主智能算力服务的,一般按照不高于合同实际执行金额的10%给予补贴,同一单位每年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对主导制定低空经济领域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浙江制造”标准、行业标准、省级地方标准的,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15万元、10万元;主导制定的标准评定为“浙江标准”的,奖励10万元。(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数据局)

三、拓展低空场景应用

(七)支持公共服务领域应用。鼓励各级政府部门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低空经济场景应用,支持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公安、应急消防、农业农村等部门在应急救援、医疗救护、生态治理、城市管理等公共服务领域先行先试。(责任单位:市级各部门)

(八)支持低空航线运行。对取得行业主管部门审批、纳入市低空飞行服务平台管理并常态化运营低空物流配送、载人eVTOL航线(航线起点或终点至少有1个在市区内)的企业给予奖励,其中轻、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物流配送航线,每条新开航线(年度执行不少于2000架次)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该航线首年运营量额外增加1000架次以上,再奖励3万元;大、中型无人驾驶航空器物流配送航线,每条新开航线(年度执行不少于1000架次)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该航线首年运营量额外增加500架次以上,再奖励5万元;载人eVTOL航线,每条新开航线(航线距离不低于20公里,年度执行不少于100架次),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该航线首年运营量额外增加100架次以上,再奖励10万元。以上航线次年开始,同比上一年该航线架次增量部分按相同标准给予奖励。鼓励各地参照载人eVTOL航线奖励标准,对通用航空短途运输航线、架次给予奖励。以上奖励每家企业每年合计不超过500万元。(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九)支持典型应用场景建设。对获得省级及以上低空经济典型应用场景的项目,奖励50万元。每年遴选一批市级低空经济典型应用场景项目,其中入选项目数量比例不高于实际申报的50%,区级总数量不超过5个,每个项目奖励30万元。(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十)支持低空新业态发展。支持企业参加低空行业展会,参加重点境内外国际性展会,展位费给予70%的补助;自行参加一般性境外国际性展会的,每个展位费给予60%的补助;境内、境外每个展位最高分别补助3万元、1万元。支持在温举办国际航联、国家体育总局航管中心、中国航空运动协会品牌赛事或省级以上航空运动技能大赛等赛事活动,对社会力量投资、符合我市品牌体育赛事条件的省级以上体育赛事,经认定,按实际总费用30%、不超过70万元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体育局)

四、优化低空经济发展环境

(十一)支持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各县(市、区)补投结合、统筹资源,稳妥有序推进低空基础设施建设。鼓励有能力、有条件的企业参与低空飞行试验场、垂直起降场、无人机公共起降场等低空新型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国企带动、社会参与,分阶段按需推进通信、导航、监视、气象监测、反制等低空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各县(市、区)对社会资本投资的公共基础设施,在建设费用、场地租金、运营费用上给予一定补助。鼓励各县(市、区)统筹城市空中交通(UAM)、物流配送等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推动整体纳入城市交通基础设施。鼓励各地向上争取民航发展基金、中央预算内投资、超长期特别国债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等政策支持。(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国资委、市气象局、市交运集团)

(十二)支持开展试飞测试。支持企业经民航局等主管部门审批在温设立低空飞行器测试服务基地,场地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政策期内为不少于5家行业企业提供测试服务,且飞行测试起降次数达到1000次以上的,按照实际投资额(不含土地)的25%给予一次性补助,每个基地补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鼓励各地根据实际试飞服务费用予以补贴,降低低空经济企业试飞成本。(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十三)支持人才招引培育。支持低空经济领域人才引育,鼓励有条件的高校积极开设低空相关专业、建立低空实训基地,培养和输送行业人才。支持符合条件的人才认定成为我市各类人才,按政策享受相应待遇。支持低空经济相关机构和企业培育技能人才,对取得相关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并符合相关条件的,按相关规定给予补贴。对成功开设无人机考点并开展无人机培训的企业、中职学校、在温高校,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考点培训考证人数达到500人次以上,再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委人才办〉、市经信局、市教育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人力社保局、在温高校)

(十四)强化土地要素支持。将低空经济涉及的空管、气象、机库等低空地面基础设施项目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支持符合条件的项目积极申请纳入国家或省政府重大项目用地清单,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低空经济涉及的产业项目,积极申请纳入省重大产业项目库,按有关规定给与用地指标支持。鼓励在城市更新、交通枢纽建设时,规划并物理预留低空设施的接口和空间。鼓励各地依法采用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先租后让、长期租赁等方式供应低空经济产业项目用地。(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发展改革委)

(十五)强化金融要素支撑。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加大对低空经济产业的金融支持,开发针对低空经济企业的专项信贷产品,积极给予优惠利率支持。鼓励保险机构开发低空商业应用险种,建立低空保险服务体系。(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室(金融工作服务中心)、人行温州市分行、温州金融监管分局)

(十六)强化国资要素支撑。支持国有资本积极稳妥布局低空经济,参与低空新基建建设运营,开发公共服务领域低空应用场景。发挥市各类产业基金撬动作用,引导国有资本和社会资本更多投向低空经济。(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国投公司)

五、附则

本措施的低空经济企业,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营业务为通用航空、无人驾驶航空器研发制造、低空飞行、运营及保障等低空经济链上下游企业,具体由市交通运输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局认定。低空经济产业相关主管部门若发布产业目录,以上级目录为准,市级相关部门按条线分工负责解释。

本措施涉及奖补条款适用于市区范围,按《温州市区产业政策奖补资金兑现管理办法》(温政办〔2023〕13号)管理,资金原则上按现行财政体制分担。本政策原则上适用《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5年温州市级产业政策的通知》(温政发〔2025〕8号)相关规定,其中第1条、第8条、第9条、第12条、第13条等新增奖补内容,由市交通运输局具体制定实施细则。各县(市)可结合当地产业政策自行出台相关措施。

本政策由温州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商各政策执行责任单位承担。本政策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另有规定的,按上级有关规定和政策直接执行。本政策发布后,若遇到各相关市级产业政策更新、修订、废止,按最新发布文件执行。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三十日后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对象奖补时间从2026年1月1日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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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十部门联合印发《低空经济标准体系建设指南(2025年版)》(附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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