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珠海市低空数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低空数据的生产、汇集、管理、开发利用与流通,充分释放低空数据要素价值,推动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空域管理条例》《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安全管理规则》《轻小型民用无人机飞行动态数据管理规定》及《珠海经济特区低空交通建设管理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低空活动数据管理遵循统筹协调、规范管理、安全可控、合规使用的原则、保障数据安全,促进低空活动数据有序流通与高效利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珠海市行政区域内开展低空活动过程所涉及的数据处理活动及其安全监管,包括低空活动过程中的数据收集、传输、存储、加工、使用等。
本办法所称低空数据,是指低空活动中涉及的航空器数据、空域数据、环境数据和应用服务数据等,主要包括:
(一)低空飞行数据:飞行器注册与识别数据等;
(二)空域数据:空域划设信息、实时空域状态等空域信息和飞行审批流程、空域申请规定和飞行计划等空域管理信息;
(三)飞行动态数据:飞行计划关联信息、航空器与运营人标识、飞行轨迹数据和飞行状态数据;
(四)环境数据:途经飞行路径中采集到的各类地理空间、气象数据、电磁环境数据、感知和规避数据,以及各类活动视频图像等数据;
(五)应用和服务数据:任务信息、任务载荷数据和任务成果数据等。
第四条 市数据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本市低空数据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本市低空数据管理机制。
低空交通管理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市级服务平台)运营方,负责统一受理全市行政区域内的低空飞行及相关活动申请和空域使用需求,建立全市空域数据和飞行动态数据标准和安全接入服务规范,做好无人驾驶航空器数据、空域数据和飞行动态数据接入、归集和管理工作。
低空飞行运营单位应依法完整、准确、安全地收集、处理、存储与报告低空飞行任务中的运行数据,包括航空器、人员资质、飞行计划、飞行实时动态、机载记录、维修及安全事件等信息。
低空飞行任务委托人应明确任务内容和作业要求,按委托协议接收、存储、保密和使用运营方交付的最终任务数据(如影像、报告),并明确其知识产权与使用权限。
基础设施与技术服务商应依法依规处理其服务过程中获取的飞行相关数据,履行保密义务,并作为受委托方,向低空飞行运营单位、市级服务平台等输出标准化、可信的数据接口服务,为整个低空运行生态提供安全、可靠、高效的“数据基座”。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推动低空技术在本行业的应用,按照“谁管业务、谁管业务数据、谁管数据安全”的原则,依据国家、省、市数据分类分级有关规定,加强本行业低空活动相关行业数据的分类分级管理,明确数据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数据安全保护要求。
市委网信办、公安机关、国家安全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低空数据安全管理工作。
市级服务平台运营方、低空飞行运营单位和基础设施与技术服务商统称为低空活动服务提供者。
第五条 本市低空数据相关建设工作应遵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有关地方标准执行。
第二章 飞行活动数据管理
第六条 低空飞行运营单位在开展低空飞行活动时,应具备相应业务资质,依法依规向市级服务平台提出飞行活动申请,并提供无人驾驶航空器相关登记信息及飞行任务信息。市级服务平台运营方做好相关审批服务和数据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 低空飞行活动涉及数据采集的,在通过市级服务平台提出飞行活动申请时,低空飞行运营单位应同时提交数据采集申请,明确数据采集区域、采集内容和采集用途等,经相关部门审核获批后方可开展采集活动。
数据采集活动涉及敏感领域、管制空域或特殊性质数据的,应按照相关主管部门要求,落实行业数据采集管理要求。
数据采集活动涉及大规模、系统性采集可能涉及公民个人隐私,如清晰辨识人脸、车牌、居民生活的影像数据,需向网信、公安等部门报备,网信和公安部门需对其合规性作出评估。
第八条 数据采集应严格遵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规范,遵循“最小必要”和“精准采集”原则。采集区域和内容须严格限定为实现特定飞行任务或服务功能所必需,应严格按照申报的数据采集区域、采集内容开展数据采集,禁止超区域采集或采集与任务无关的数据。
第九条 开展低空数据采集时,应根据任务实际要求,科学确定所使用的摄像头、雷达、传感器等采集设备的覆盖范围、分辨率等技术参数,且设备性能不得超出实际功能所需精度;存量设备的采集精度如超出实际服务需求,需采取技术措施调整或降低相关参数。
低空飞行运营单位在向市级服务平台申报飞行活动时,应对采集设备精度等关键参数及技术管控措施予以明确说明。市级服务平台运营方应做好相关审核服务工作。
第十条 低空飞行运营单位应按照《轻小型民用无人机飞行动态数据管理规定》要求,及时将包括飞行任务编号、无人航空器信息、飞行轨迹和飞行状态在内的飞行动态数据上传至市级服务平台。
市级服务平台应落实飞行动态数据上报传输和管理要求,做好飞行动态数据传输支撑服务工作,及时将相关数据上传至上级平台。
低空活动数据传输过程应严格落实分类分级要求,采取有效安全保障措施,采用满足商用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要求的密码技术对传输通道进行加密,防止数据在传输过程中被窃取或篡改。应进行完整性校验,并记录传输日志,确保数据不丢失、可追溯。
第十一条 低空数据采集任务完成后,低空飞行运营单位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规范和任务需求对数据进行加工处理,确保交付数据不侵犯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涉及敏感领域和特殊性质的数据,低空飞行运营单位应履行相关行业数据发布审核流程,加工后的数据经审核后方可交付。
第十二条 低空活动服务提供者应做好低空数据管理工作,根据数据分类分级要求,采取加密、访问控制、备份冗余等技术措施,保障低空数据存储安全。
市级服务平台应落实《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安全管理规则》要求,飞行动态数据记录及飞行活动申请数据记录应当至少保存3年。
低空数据原则上应在境内存储,确需向境外提供的,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估,并履行必要的审批或备案程序。
低空飞行运营单位的低空测绘项目,应当按照《珠海经济特区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办法》第五章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在测绘成果验收合格后两个月内向珠海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副本或目录。
第十三条 低空飞行任务完成后,低空飞行运营单位在履行飞行动态数据报送义务后,应及时销毁与飞行任务成果无关数据。与飞行任务成果相关数据,在完成加工和交付后,应及时销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市级服务平台归集及生成的低空数据,统一纳入公共数据资源管理,应严格落实本市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管理要求。
第十五条 鼓励事业单位、科研机构、企业等社会组织在保障数据安全和合规使用前提下,利用低空数据开发数据产品、分析模型和解决方案,促进低空数据场景应用,释放数据价值。
第三章 安全保障
第十六条 低空活动服务提供者应建立数据安全管理体系,明确数据安全负责人和管理机构,落实低空活动数据安全保护责任。
第十七条 低空活动服务提供者应建立数据安全审计和风险监测机制,记录平台数据操作日志,定期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和审计,及时发现和处置安全事件。
第十八条 低空活动服务提供者应制定数据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发生数据安全事件时,应立即启动预案,采取补救措施,并按规定及时上报。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主管部门及相关监管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珠海市数据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6年5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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