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西藏自治区无人驾驶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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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西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西藏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厅、西藏自治区公安厅、西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管局、中国民用航空西藏自治区管理局、民航西藏自治区安全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西藏自治区无人驾驶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办法(试行)》,旨在促进民用无人驾驶航空产业发展,规范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相关活动,保障飞行活动安全有序高效,促进军民融合发展,维护公共安全和边境国防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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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办法(试行)》包含总则、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操控人员管理、空域管理、飞行活动管理、监督检查、应急违法处置及处罚、附则等八章三十二条,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规范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区内的生产、销售、使用及飞行活动。核心内容:实行实名登记与分类管理,飞行须经空管机构审批;边境10—25公里范围飞行需额外经边防委员会审批;禁止未登记飞行、管制空域起降、投递非法宣传品等行为;违规飞行公安机关可拦截、迫降乃至击落,并依法处罚;同时明确各部门监管分工、应急处突机制及责任保险要求。

以下为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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