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苏州:《关于规范电力设施周边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使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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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电力设施周边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使用的通知

各县(市、区)、功能区发改、公安、农业农村部门,供电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电力设施周边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使用,确保全市电力设施安全稳定运行,保障电网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江苏省电力条例》等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宣传教育和操作培训
各县(市、区)、功能区发改、公安、农业农村部门要联合供电部门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宣传,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江苏省电力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大对种植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使用单位(个人)等主体的宣传力度,深入乡镇、村社、田间地头开展宣传,依托村级广播、涉农新媒体渠道推送安全提示,切实提升相关主体电力设施安全保护意识。

从事常规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作业的操作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参加培训和考核,考核合格并取得操作证书后,方可从事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操作。县(市、区)、功能区农业农村部门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电力设施保护法律法规、近电作业安全规范、电力线路周边风险防范要点等宣传引导工作。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操作人员应加强设备使用、维护技能的学习和实操练习,熟练掌握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安全规则和操作技术,严禁擅自关闭无人驾驶航空器自动避障、电子围栏等智能安全功能,确保在遇到紧急情况时能够规范、正确处置。

二、明确作业区域与作业规范
电力线路保护区为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侧区域,各电压等级线路的两侧边线延伸距离如下:

电压等级延伸距离
1-10 千伏5 米
35-110 千伏10 米
220 千伏15 米
500 千伏20 米
1000 千伏、±800 千伏30 米

在开展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作业时,操作人员应严格遵守飞行管控规定,主动避让电力设施保护区。飞行过程中,应综合考虑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飞行高度、速度、喷幅宽度、喷雾流量等参数,与电力线路保持足够安全距离,避免在大风、雷雨、雾霾、夜间等低能见度恶劣环境下违规作业。

三、建立协同联动与应急响应工作机制
各县(市、区)、功能区发改、公安、农业农村及供电部门要密切配合,建立日常联络、季度会商和应急响应工作机制,打通数据共享渠道,形成工作合力,全面保障电力设施安全。各县(市、区)、功能区公安、农业农村部门应加强对无证飞行、未审批飞行、违规操作等行为的监管,对于违反规定操作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损毁电力设施等行为,及时发现并予以制止,依法依规进行处置。建立多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在农忙作业高峰期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对典型违法违规案例公开曝光,形成有效震慑。

各县(市、区)、功能区公安、农业农村部门要督促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使用单位(个人)根据自身实际,制定详细的应急处置方案,一旦发生飞行事故导致无人驾驶航空器挂线、碰线、失控坠落等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情况,要第一时间撤离至安全区域,及时与供电部门和公安部门联系,切勿擅自触碰、处置,避免发生人员触电次生事故,防止事故后果和损失扩大。

附件:规范电力设施周边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使用工作的法律法规.docx

扬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扬 州 市 公 安 局

扬州市农业农村局

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

扬州供电分公司

2026年6月8日


附件:
规范电力设施周边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使用工作的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一)盗窃、损毁油气管道设施、电力电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水利工程设施、公共供水设施、公路及附属设施或者水文监测、测量、气象测报、生态环境监测、地质监测、地震监测等公共设施,危及公共安全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六条: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关于飞行空域管理规定,飞行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航空运动器材,或者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等升空物体,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3.《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十条: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所有者应当依法进行实名登记,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4.《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九条:下列区域上方的空域应当划设为管制空域:(五)发电厂、变电站、加油(气)站、供水厂、公共交通枢纽、航电枢纽、重大水利设施、港口、高速公路、铁路电气化线路等公共基础设施以及周边一定范围的区域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5.《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未经实名登记实施飞行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6.《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五十条:未取得操作证书从事常规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作业飞行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作业,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7.《江苏省电力条例》第三十五条:电力设施保护区范围内不得放飞无人机。因农业、水利、交通、环保、测绘等作业需要放飞无人机的,应当征得电力设施所有人、管理人同意,并采取相应安全措施。
8.《江苏省电力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在电力设施保护区范围内未经同意放飞无人机,或者虽经同意但未采取安全措施危害电力设施的,由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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