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8日,深圳市龙岗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布公告,就《深圳市龙岗区关于促进低空经济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修订)(征求意见稿)》、《深圳市龙岗区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关于支持低空经济产业高发展实施细则(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修订)(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集时间2025年6月18日至7月24日。
注:《深圳市龙岗区关于促进低空经济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修订)(征求意见稿)》见: 《深圳市龙岗区关于促进低空经济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修订)(征求意见稿)》发布并公开征求意见,7月24日截止
《实施细则(修订)(征求意见稿)》是对《深圳市龙岗区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支持低空经济产业发展实施细则》(深龙工信规〔2024〕4号,以下简称《原实施细则》)的修订。修订后的《现实施细则》共五章二十五条,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总则。明确了《现实施细则》的制定依据、支持对象、资金来源及实施部门等。
(二)扶持范围、标准和审核方式。明确了支持建设低空先进技术应用平台、支持建设专业化研发平台载体、支持开展关键领域技术改造、支持无人机综合测试基地运营、支持开设低空载人航线服务等扶持政策的范围、标准和审核方式。其中,扶持范围主要包括了符合条件的低空经济企业和社会组织等,扶持方式主要为资金扶持,标准根据不同扶持条件予以了明确,审核方式基本为核准制。
(三)申报条件。明确了申报条件由基础条件和专项条件 ,其中,基础条件主要包括申报单位需符合是经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认定在龙岗区实际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或机构、未被依法依规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且在有效期内等基础条件,并分别明确了支持建设低空先进技术应用平台、支持建设专业化研发平台载体、支持开展标准规范制定、支持无人机综合测试基地运营、支持开设低空载人航线服务、支持举办低空重要比赛等专项申报条件,同时,明确了相关条件将在年度申报指南中予以进一步细化。
(四)项目申报和审核。各项目单位根据申报指南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如实填报项目信息,提交相关材料。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相关部门和街道办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并委托第三方开展项目审计。
(五)附则。主要明确了细则解释、实施时间以及《原实施细则》废止等内容。
深圳市龙岗区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关于支持低空经济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细则(修订)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深圳经济特区低空经济产业促进条例》《深圳市支持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龙岗区关于促进低空经济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修订)》(深龙工信规〔2025〕X号)等文件精神,依据《深圳市龙岗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深龙府规〔2024〕4号)和《深圳市龙岗区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深龙工信规〔2025〕3号),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的支持对象,是指在龙岗区实际经营,主营业务为通用航空、无人驾驶航空器制造、低空保障相关软硬件开发及系统设计与建设,低空飞行、运营服务及保障等低空经济领域企业、社会组织及其他单位;对于特殊情况,经区政府批准的其他扶持对象也可纳入支持范围。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需资金从深圳市龙岗区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实行总额控制。如年度资助总额超过财政预算安排,将对拟资助项目的资金额度按比例予以核减。
第四条 深圳市龙岗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本实施细则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扶持范围、标准和审核方式
第五条 支持建设低空先进技术应用平台
(一)扶持范围:承担《深圳经济特区低空经济产业促进条例》和《深圳市低空经济产业创新发展实施方案(2022—2025年)》中明确的重点低空经济研究平台建设任务,并负责深圳市级低空智能融合基础设施的建设升级及核心技术研发工作的科研机构,在龙岗区发起成立低空经济创新组织,或设立公司转化低空经济科研成果,或举办高层次低空经济会议,引导低空经济资源在龙岗区集聚等有成效的活动。
(二)扶持方式和标准:对符合条件的机构,每年给予不超过2500万元奖励。
(三)审核方式:采用核准制管理,相关奖励以获得深圳市低空智能融合基础设施建设资格的证明文件,且能提供成果转化孵化或吸引低空经济产业、科研等高端资源集聚龙岗的证明材料作为依据。
第六条 支持建设专业化研发载体
(一)扶持范围:经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民航局等国家部委及其司局,以及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等部门新认定,或新落户龙岗区的制造业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创新平台。
(二)扶持方式和标准:对于被认定为低空经济领域的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创新平台,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省市级制造业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等创新平台,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本条款不得与区科技创新局印发的《深圳市龙岗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实施细则》中的第四条“国家、省、市创新平台配套扶持项目”同时申报。同一项目可优先申报《深圳市龙岗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实施细则》相关扶持专项。
(三)审核方式:采用核准制管理,相关奖励费用计算以项目获得有关部门认定的证明文件为依据。
第七条 支持开展关键领域技术改造
(一)扶持范围:面向在低空飞行领域实施动力系统、航电系统、机身结构部件、传动系统、液压及启动系统、飞控系统以及无人机反制等技术改造的企业。
(二)扶持方式和标准:企业上一年度完成且纳入本区统计的技术改造投资额不低于100万元,按照已完成投资额的10%给予资助;单个项目每年受扶持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三)审核方式:采用核准制管理,补贴资金的计算依据为申报单位上一年度纳入本区统计的金额,并参考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所核定的具体金额。
第八条 支持无人机综合测试基地运营
(一)扶持范围:对纳入本市建设规划、具备开展试飞测试、研究试验、产品检验、质量检测等功能,并面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测试基地运营主体给予扶持。
(二)扶持方式和标准:按不超过实际年度运营费用的50%给予补贴,每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三)审核方式:采用核准制管理,相关运营费用须以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为依据。
第九条 支持开设低空载人航线服务
(一)扶持范围:适用于在龙岗区依法设立并实际运营、且已正式开通低空载人航线服务的企业。
(二)扶持方式和标准:
1.按该企业上年度在本区实际运营航线的飞行成本的5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年度补贴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2.对为本区经济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或机构提供载人通航服务的企业,在经产业主管部门备案后,可依据《龙岗区开展“悦龙岗·随心飞”助力低空消费工作方案》申请乘用奖励,年度奖励总额不超过1500万元;
上述第1项与第2项补贴不得重复申领。
(三)审核方式:采用核准制管理,相关运营费用须以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为依据。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条 申报条件分为基础申报条件和专项申报条件两类。申报单位申请本政策支持项目,应首先满足以下基础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在龙岗区实际从事经营活动,属于低空经济领域相关企业、社会组织等主体;
(二)申报单位未被依法依规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或被列入但已过惩戒期限;
(三)申报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虚报冒领或套取财政资金;
(四)申报单位提交的生产经营数据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五)本实施细则与龙岗区其他同类优惠政策,申报单位可自行选择适用政策,按照“从高、从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不得重复申领。
(六)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单位除应满足基础申报条件外,还需符合以下专项申报条件,并同时遵循深圳市龙岗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本细则制定的年度申报指南中的相关规定:
(一)支持建设低空先进技术应用平台
申报单位应主要承担深圳市低空智能融合基础设施建设任务,并须提供相关的项目立项批复文件、合作协议等证明材料,且能提供在龙岗区成果转化孵化或举办高水平活动,或吸引低空经济产业、科研等高端资源集聚龙岗的证明材料。
(二)支持建设专业化研发平台载体
申报单位应已设立低空领域制造业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创新平台,并能提供其在龙岗区实际运行的场地、人员、研发投入等证明材料。
(三)支持开展关键领域技术改造
申报单位所实施的技术改造项目及其实际生产活动须均位于龙岗区内,且该项目不属于“政府投资项目”范畴。
(四)支持无人机综合测试基地运营
1.申报单位所申报的无人机综合测试基地应在项目申报前已正式投入运营,并能提供运营记录、服务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
2.该测试基地应已被纳入深圳市建设规划,具备试飞测试、研究试验、产品检验、质量检测等功能,并能提供公共服务;运营经费支出应包括租金、设备购置、人员工资等,并以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为准。
(五)支持开设低空载人航线服务
1.申报单位应在龙岗区开通并稳定运营不少于5条低空载人航线,并能提供航线备案文件、飞行记录等证明材料;
2.实际飞行成本主要包括人工费用、设备折旧等经营支出,须以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为准。若运营成本由全资关联公司承担,可提供其全资母公司或子公司的审计报告。
第四章 项目申报和审核
第十二条 深圳市龙岗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依据本实施细则,制定年度扶持计划项目申报指南,并通过“龙岗政府在线”及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官方网站对外发布,明确项目受理时间、申报材料清单及相关要求。
第十三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按照年度扶持计划项目申报指南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如实填写项目信息表并提交完整申报材料。
第十四条 深圳市龙岗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项目初审,主要审查内容包括:
(一)申报材料的完整性与合规性;
(二)是否存在与其他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的重复申报;
(三)申报单位实际经营地址是否位于龙岗区;
(四)申报单位是否被依法依规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且仍在惩戒期限内。
第十五条 深圳市龙岗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开展项目材料审核工作。根据实际需要,可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并由该机构出具相应报告。
第十六条 深圳市龙岗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年度资金预算安排,综合专项审计等结果,拟定资金扶持计划,明确拟扶持项目名单及资助金额。
第十七条 审核通过的拟扶持项目应按规定在“龙岗区政府在线”及深圳市龙岗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官方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任何单位或个人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深圳市龙岗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提出。对于异议事项,深圳市龙岗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应当进行调查或组织复审,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相关申报单位。经复审决定不予扶持的,应说明具体理由。
第十八条 在年度扶持计划项目的申报、审核、管理、验收、绩效评估等环节中,任何机构或个人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弄虚作假、非法骗取财政资金、恶意串通、提成牟利、侵占专项资金、恶意重复申报、阻挠或故意规避监管,以及其他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深圳市龙岗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有权视情节轻重采取以下措施:
(一)终止审核流程;
(二)取消资金发放或追回已拨付资金;
(三)依法依规将相关不良行为信息归集至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四)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追究相应行政责任;
(五)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对于对龙岗区低空经济发展具有重大战略意义或显著带动作用的企业或项目,可由区产业主管部门组织专项评估,并报区政府批准后另行制定专项扶持方案。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深圳市龙岗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政策另有规定的,以最新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中涉及的资助金额,计算结果按人民币元为单位进行取整处理,小数部分直接舍去。
第二十二条 除特别注明外,本实施细则中涉及的日期、比例、金额等数值均含本数,例如“不少于50%”包含50%,“不少于100万元”包含100万元;“年度”指自然年度。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5年X月XX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X月XX日。原《深圳市龙岗区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支持低空经济产业发展实施细则》(深龙工信规〔2024〕4号)同时废止。在有效期内,深圳市龙岗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实施细则进行整体性修订、调整、发布和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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